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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4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4-06
京财税[1998]4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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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这一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执行。
     三、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国企,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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