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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开展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厦国税所〔1994〕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1-26
厦国税所〔199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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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县、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务字048号、(94)财税字064号文精神,对军队、武警开展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l、对军需工厂(指l 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弋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合挂靠农场曲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换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军力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  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位只保留一个),  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
    3、除上述第一、第二款外的其他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5、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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