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4〕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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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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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交管理费方法执行。 请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