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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养代管动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06〕3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28
桂地税发〔2006〕3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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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利用自己的场地设施和委托方提供的种苗、饲料代养代管动物,委托方为此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受托方。关于单位和个人代养代管动物取得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之规定,对上述代养代管动物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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