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装移机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6]1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20
鲁地税函[2006]1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0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询问有关电信企业收取的装移机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的有关规定,电信企业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装移机服务,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装移机工料费属于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价款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