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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京地税法[2006]4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16
京地税法[2006]4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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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6]470号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我局收到你局送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西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后,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财法函[2006]133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财法函[2006]1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送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对有关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共同制定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都符合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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