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323
核心提示:京地税法[2006]4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16
京地税法[2006]47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6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6]470号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我局收到你局送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西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后,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财法函[2006]133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财法函[2006]1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送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对有关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共同制定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都符合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