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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 〔2005〕1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3
辽地税函 〔2005〕1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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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先后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上述文件已分别以辽财预[2005]201号、辽财预[2005]200号予以转发)。此外,针对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具体情况,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0号)。为便于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以及辽政办发〔2004〕80号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上述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上述文件规定减免的地方各税,各市要严格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审批。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二、上述文件规定的地方税收政策适用于省及中央在辽宁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其中,试点地区为沈阳市、锦州市;省直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为辽宁出版集团、辽宁大剧院、辽宁歌舞团。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注销事业单位编制的批准文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转制前一年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拥有和使用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的说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纳税人应提交境外文化劳务收入的合法证明,在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减免税。
    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自然灾害的资料、说明、证明或图片,承担国家任务的证明文件,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均可自主申报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电影发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分账式发行收入明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辽地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等材料,报请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ΟΟ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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