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采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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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5〕4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7-29
湘国税函〔2005〕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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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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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
针对你厅2005年7月20日向省政府提交《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有关问题的汇报》中,建议省政府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之中,并要求对“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中关于“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其范围不能再扩大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建筑业营业税,对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征税,税法已很明确;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涉及承包、转包的施工单位多而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很大,若放松管理,将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我局认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材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函复。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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