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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4]3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14
京地税营[2004]3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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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请结合现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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