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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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4〕1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8
大地税发〔200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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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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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收缴、领购工作
1、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对其还没有使用的发票逐本登记后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其从大连市港口局水路运输管理处领购的可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水路货物运单》发票。其他属于经营范围内的,又不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经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如需使用抵扣增值税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运输发票事项。
2、从2004年9月1日起,从事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企业及服务企业所使用的运费发票(仅限自开票纳税人)、服务业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等,均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水路货物运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水路货物运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申请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开具发票。
3、凡使用《水路货物运单》发票开具运费的,其开具方式、印章式样等均按照旧版《道路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规定办理。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由原大连市港口局水路运输管理处管理代售的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于2004年8月31日前一律停止代售,各局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
(二)关于内海及近海发票的开具和发票清单的填制工作
1、自开票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用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2、负责代开票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帐,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运输收入金额,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的具体要求及税收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执行。
1、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法。
(四)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数据采集、汇总和传递工作
1、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数据采集、汇总和传递采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一样的方式,即“手工采集、网络传输”:
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窗口在为需使用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运输业发票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2、各基层局按照同处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样的程序和时间将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汇总、处理后,传递给市局,由市局再汇总后统一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3、市局信息中心要做好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汇总和传递软件需求的准备和培训工作,各基层局也要搞好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在运输发票的采集、传输环节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和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4、2004年11月份,各基层局要将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息上传市局,各基层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表》中的内容要包含内海及近海的有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
各基层局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
1、要妥善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基层局要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到位,针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户数相对要比公路运输的纳税人户数少的情况,可将有关通知通过办税大厅张贴或电话等形式传达给纳税人,确保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政策要求。
2、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各基层局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认定,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按各自的工作分工全面地落实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减免税的相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按规定履行减免税手续。
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在下一个征期内到代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代开票纳税人,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管理,实行“绿色通道”,及时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对已给予减免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档案,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预防以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名义为其它纳税人开票。
三、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除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外,还要即时征收地方教育费、印花税。代开票纳税人是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外资企业在首次开具发票时要做企业性质认定,要将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四、代开票纳税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月结算税款。
五、关于小额定额发票的使用问题。要求领购小额定额发票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持《发票领购簿》到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领购《辽宁省大连市统一运费定额发票》。中介机构可在其领购面值总额计算缴纳税款的基础上,供给发票。供发票时,同时打印完税凭证,按规定预征税款。每张小额定额发票上要加盖“不得抵扣增值税”印章(发票印有“不得抵扣增值税”字样的不再加盖印章)。
六、各基层局的货物运输企业的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要依据相关政策严格控制,从严把关,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开票货物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尤其要做好货运发票的管理工作,要限量供应,防止利用自开票资格为其他企业代开票。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四个明传电报,各地在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 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 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三)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二)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
五、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2、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3、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七、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与《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是否相违背。
八、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
(一)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九、关于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审核问题
(一)地方税务局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核对。
(二)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
十、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十一、关于协调配合问题
(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方税务局、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密切、畅通的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凡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税收管理。
十二、关于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问题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随意放宽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接受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代征和解缴税款并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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