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4〕6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发票联装订到第一联,存根联装订到第二联,其他联次装订顺序不变,发票开具的字体呈黑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34X;《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324X。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重要意义,督促各保险中介机构持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公司只能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费用的入账凭证。各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同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辽宁保监局报告。
二ΟΟ四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