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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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4]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5-10
鲁地税函[2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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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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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土地整理中心、农垦公司、复垦公司、农垦队等,专门从事土地整理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机械对荒山、荒地、农田等土地进行深挖、平整、清除杂物作业,整理后的土地用于农业耕作或开发建设。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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