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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3〕3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10
辽地税函〔2003〕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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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局:

    1999年,省局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推进我省房改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精神,下发了《关于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49号),对在房改过程中,单位的公有住房未实行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给职工或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向职工收取建房集资款,用单位自有土地或以单位的名义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以集资单位的名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计委的集资建房的立项批复,采取自建或由开发公司代建的形式,建设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对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收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鉴于我省已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辽地税流[1999]249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3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集资建房行为,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集资建房单位取得的集资款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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