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207
核心提示:鲁地税发[2000]1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1-17
鲁地税发[2000]15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17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招商银行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0]2号)已明确规定凡在山东境内设立的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青岛除外),其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部分外,均属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入库。
附件:关于明确招商银行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招商银行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鲁财预[2000]2号
各市、地财政局:
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鲁政发[1994]1号]明确规定,银行营业税(含省级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为省级财政收入。据此,凡在山东境内设立的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青岛除外),其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收入部分外,均属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