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0〕9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1-15
国税函〔2000〕9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15
 
字体: 【】 【】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