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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0]2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9-30
鲁地税函[2000]2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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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东青高速公路(东营至青州)是我省第一条采用股份制模式修建的高速公路,由省公路局、胜利油田管理局,东营市政府、潍坊市政府四方出资,由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该高速公路已于今年9月16日建成通车,经省物价局批准即将开始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批复》(鲁政字[1999]136号)和2000年7月8日第47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营业税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 
  二、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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