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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鲁财税字[2000]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9-29
鲁财税字[2000]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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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关部门询问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明确如下:
  “无线电管理费”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并已纳人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以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将“无线电管理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明确“无线电管理费”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实际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文执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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