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安自来水公司承包工程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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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13
鲁地税一字[1998]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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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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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安自来水公司在我市施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德地税流字[1998]第16号)收悉。关于由你市水利局投资,由泰安自来水公司投标并承包的丁东至市热电厂的地下输水管道工程的计税营业额,是否包括承包合同金额中的水泥管制作费、水泥管运输费及其他费用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凡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均为承包工程的料工费全额。另外,按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因此,我们意见,对泰安自来水公司承包的此项工程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应从中剔除任何费用。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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