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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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13
鲁地税一字[1998]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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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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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枣地税一字[1998]第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枣庄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培训学员提供培训劳务所收取的培训费收入,是其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费用,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论其资金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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