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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6-11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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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 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 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求》(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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