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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2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6-11
京地税营[1996]2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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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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