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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77
核心提示:鲁财税字[1994]第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7-19
鲁财税字[1994]第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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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科研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非独立科研单位,包括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私营和个体科研单位等。 
    二、《通知》中所称“技术转让收入”是指科研单位以图纸、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销售设备、材料等硬件的收入。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须凭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证明,向其科研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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