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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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税一[1994]2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05
京税一[1994]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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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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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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