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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津国税进〔2005〕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29
津国税进〔2005〕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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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迅速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并传达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每位干部。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做好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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