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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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进〔2005〕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29
津国税进〔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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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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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迅速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并传达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每位干部。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做好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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