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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财税〔2005〕1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23
财税〔2005〕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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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一。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二。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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