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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5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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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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