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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10]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

                                
                            文号:国税函[2010]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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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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