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地字[1989]4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5-21 失效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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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自2007.6.11日起失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法规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法规,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此条款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地字[1989]4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5-21 失效日期:2007-6-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