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1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地字[1989]4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5-21  失效日期:2007-6-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地字[1989]4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5-21  失效日期:2007-6-11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自2007.6.11日起失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法规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法规,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此条款部分失效】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