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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0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字[1989]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4-6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号:国税地字[1989]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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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法规: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法规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法规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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