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地字[198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2-3
————————————————————————————————————————————————————————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2-3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