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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3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2-3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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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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