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检是指税务机关每年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资质、有关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进行的年度检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工作的主管机关,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检的组织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年检的基准日为12月31日。年检对象为年检基准日之前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
年检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一)注册税务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税务师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三)注册税务师年检年度内是否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四)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遵守执业规范,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注册税务师转所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六)年检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事务所年检内容
(一)从业人员人数、注册税务师人数和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是否遵守执业规范,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八)年检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4、转所未按规定报备;
5、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年检不予通过。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第七条 事务所年检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6、未经行业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分所;
7、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
8、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
9、以各种形式接受分支机构挂靠;
10、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不规范的;
(3)内部管理混乱,并且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5)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未按业务准则执行的。
(三)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局出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5、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单位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查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办法年检内容首先进行自查,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要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查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区级税务机关审核
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结合日常审核鉴证报告和事务所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情况,重点对事务所执业质量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市局管理中心复查
市局管理中心对区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从事务所选取税务师,或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基层局抽取税务干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事务所进行实质抽查。检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国地税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报区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管理中心要做好年检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要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3. 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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