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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0]2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0/7/18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0]2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0/7/18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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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第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条款失效】
 
  三、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法规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法规,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本通知第一条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法规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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