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0]5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7/14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
文号:国税函[2000]5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7/14
————————————————————————————————————————————————————————————————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范围的请示》(沪地税一[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法规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