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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1998]2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2/15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
文号:国税发[1998]2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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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法规》(财基字[1998]7号)的法规,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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