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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8]7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2/9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
文号:国税函[1998]7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2/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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