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1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
文号:国税发[201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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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根据近期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要在前期宣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要重点宣传相关所得项目税款的具体计算和政策衔接规定,特别是要认真宣传政策衔接体现到申报纳税时的操作性规定。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开展税法执行相关问题的辅导和答疑工作。要深化、细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税法和操作执行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享受到税法修改带来的实惠。
二、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近期,纳税人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如何适用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及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咨询较多。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咨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工作,并组织专家予以后台支持,帮助一线相关人员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对不能立即解答的,要认真记录,及时反馈,做到有问必复。办税服务厅要加强引导,分工负责,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及时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三、立即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工作的检查
各地要立即开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要从税法宣传辅导、纳税咨询回复和解释、软件升级调整和操作流程发布等方面查找贯彻执行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加强考核督导,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解决,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到位。对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各省局要在10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专题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