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1]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文号:财税[2011]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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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