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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5]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文号:财税[2005]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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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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