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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商务部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10年第2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

                           文号:商务部2010年第2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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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五、本公告自2010年4月30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 、02071200 、02071311 、02071319 、02071321 、02071329 、02071411 、02071419 、02071421 、02071422 、02071429 和0504002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9月1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

  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关于美方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B&B 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补贴调查。

  3.企业抽样

  由于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补贴调查。

  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放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桑德森农场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抽样公司适当的延期。12月3日,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12月10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5.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

  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10月1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10月29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该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了《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2009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在9月27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对申请人主张的新增指控项目进行调查。

  2009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就新增补贴项目向美国政府、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适当的延期。12月3日,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12月10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6.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补充答卷

  在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递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发放了数次补充问卷。美国政府每次均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对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的所有延期申请,调查机关予以了考虑,并均给予了适当的延期。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的补充答卷和抽样公司的补充答卷。

  7.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关于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年限的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白羽肉鸡反补贴案件申请人关于非重复补贴分摊年限的建议》,申请人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农产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即10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对申请人的这一建议未发表评论。

  (2)关于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2009年11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 关于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2009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再度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年11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 关于再度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3)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问题的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前评论意见》。2010年3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件利益传递问题的评论意见》。2010年4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提交FAPRI 研究报告及对申请人2010年3月12日评论意见的评论》。2010年4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美国白羽肉鸡反补贴调查补贴计算的评论意见》。2010年4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关于补贴率计算的评论》。申请人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37 份,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B&B 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国外生产者和出口商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由商务部和农业部组成的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9年10月2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7 份国内生产者答卷,答卷企业分别是: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大象禽业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者答卷3 份,答卷企业分别是: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以及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代表32 家会员企业填写的汇总答卷1 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0日召开了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以下简称《产品范围意见书》)。

  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0年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禽蛋协会<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并分别对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分割加工现场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设施,了解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并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7.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orChicken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 和05040021.

  四、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质量、规格、品种和饲养、加工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产品质量

  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指标、加工精细程度、规格、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农残、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检测等)等进行判断。通常客户最关心的项目是白羽肉鸡产品能否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初步调查,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达到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二者在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等方面的指标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国内企业提供的客户反馈证据显示,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调查机关注意到,无论是国内生产企业,还是美国生产企业,白羽肉鸡产品均须符合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P),以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危机。初步证据表明,国内产业生产加工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实质区别,能够互相替代。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自动化程度和人工操作的差异,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感官和加工精细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自动化或人工操作程度不同而导致产品之间的细微差异,未改变产品的理化指标。

  2.白羽肉鸡的品种和饲养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饲养品种主要有AA 、Ross 和Cobb 三大品种。国内白羽肉鸡祖代优质种鸡主要从美国引进,在国内繁殖父母代,最终生产出商品代白羽肉鸡。国内的白羽肉鸡饲养品种与被调查产品饲养品种没有实质性区别,且饲养方式基本相同,饲料来源主要是玉米和豆粕。

  3.加工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加工流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基本相同,一般是将活体白羽肉鸡进行宰杀,浸烫后脱羽去头,然后切肛开膛、摘除内脏进行分类,鸡体再经过冲洗被分割成不同部位并装袋称重,最后经过冷冻处理出产成品。二者分割工艺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大多采用机械加工,而国内的生产加工多为人工操作。分割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产品的理化指标和用途,二者在产品质量上无实质区别。

  4.产品的消费领域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产品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通过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被调查产品一般通过海运方式进入我国华东和华南等地区,采用直销等方式在国内各地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也是通过直销或分销的形式面向全国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销售地域上具有相同性或重叠性,且部分消费群体互相重合,消费者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6.其他

  关于本案同类产品的问题,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提交的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白羽肉鸡产品”和“黄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申请人在分析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和损害情况时没有考虑“黄羽肉鸡产品”。

  针对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的主张,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决定了国内同类产品只能是白羽肉鸡产品”。“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仅限定为白羽肉鸡产品,并且国内存在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白羽肉鸡产品”,因此申请人认为“将本案同类产品界定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把黄羽肉鸡产品界定在国内同类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内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类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被调查产品”是定义“同类产品”的前提或参照物,同类产品应是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只有在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况下,才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为“白羽肉鸡产品”,因此在界定“同类产品”时,调查机关首先需要考察国内是否存在相同的“白羽肉鸡产品”。如果不存在,调查机关才有必要寻找特征最相类似的产品。

  通过调查,调查机关了解到了以下事实:第一,国内本土存在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且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第二,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品种和饲料、加工工艺流程、产品的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存在实质区别。对于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的事实,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对此提出异议。

  针对“黄羽肉鸡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问题,调查机关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调查,并就二者产品基本的感官、理化指标、生产工艺、销售形式、消费者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核实和比较。

  (1)感官和理化指标的实质性区别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羽毛颜色、皮肤颜色、毛孔、皮下脂肪、体貌、常量营养成分、肌肉脂肪含量、常规肉品质、微量成分、组织化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2)生产流程的实质性区别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产品范围意见书》中指出, “不管肉鸡品种如何,饲养和屠宰肉鸡的工艺是相同的。…… 中国存在大规模工业化饲养黄羽肉鸡和生产黄羽肉鸡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和工艺与白羽肉鸡是相同的。”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如下事实: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整个饲养和加工过程中不能相互混杂,需独立进行饲养和加工。由于白羽肉鸡的生产、检验、检疫更加严格,如将黄羽肉鸡和白羽肉鸡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到白羽肉鸡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下列调查证据表明,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具体生产流程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雏鸡种类不同。白羽肉鸡饲养的品种主要从国外引进,包括AA 、Ross 、Cobb 等。而黄羽肉鸡饲养的雏鸡则是国内地方优势品种,包含了黄羽、麻羽等有色羽鸡种。

  第二,日粮养分含量和光照时间不同。相比白羽肉鸡,黄羽肉鸡的饲养周期更长,因此对日粮养分含量的要求要低于白羽肉鸡。在饲料的蛋白水平上,白羽肉鸡蛋白要求在22%-17% 之间,而黄羽肉鸡的蛋白要求在20%-15% 之间。另外,在光照时间上也不尽相同。白羽肉鸡的光照采用24 小时逐步降低的过程;而黄羽肉鸡则是育雏加光,育成采用自然光照。

  第三,饲养方式不同。黄羽肉鸡生长适应性强,管理较为粗放,除舍养外还可放牧饲养。而白羽肉鸡生长环境要求较高,需要精细管理,以集约化舍养为主。在饲养面积上,每平方米可饲养的黄羽肉鸡数量也明显多于白羽肉鸡数量。

  第四,饲养周期不同。根据生长速度,黄羽肉鸡可以分为优质型、中速型、快速型,由于黄羽肉鸡品种多样,因此上市日龄具有不确定性,一般饲养周期在80-120 天左右。而白羽肉鸡的饲养周期一般只在42-49 天左右。

  (3)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形式不同

  黄羽肉鸡和白羽肉鸡在产品销售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黄羽肉鸡主要以活体进行销售,白羽肉鸡则要经过屠宰加工方才进入市场。因此,在食品检疫上,黄羽肉鸡一般只进行活体检疫,而白羽肉鸡的检验或检疫则更为严格,不仅要经过活体检疫,还需要对加工后的产品进行更加复杂的检验程序,以确保食品安全。

  (4)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不同

  在国内市场,黄羽肉鸡肉质鲜嫩,风味独特,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价位较高,消费群体有一定差异。白羽肉鸡产品价格低廉,分割产品多样化,但肉质和风味与黄羽肉鸡产品有一定的差异。

  (5)价格不同

  黄羽肉鸡种类繁多,价格也不尽相同。正常情况下,黄羽肉鸡的价格要明显高于白羽肉鸡价格,其中优质型黄羽肉鸡价格比白羽肉鸡高三倍以上,而中速偏快型黄羽肉鸡价格也比白羽肉鸡高近一倍。

  黄羽肉鸡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在基本的感官、理化指标、生产流程、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价格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不属于本案的同一类产品,将本案同类产品界定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由于分割工艺采用机械加工和人工操作的不同,使得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产品感官和规格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二者在质量上并无实质区别,二者的质量、品种、饲养、加工工艺流程、产品的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2006-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支持本次反补贴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合计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5.53%、50.72%、50.82%和52.59%。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上述支持本次反补贴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

  五、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规定,抽样公司、备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回答问卷。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提交了补贴答卷,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补贴答卷,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楔石食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养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集团-乔治亚有限责任(子)公司、投资集团-肯塔基有限责任(子)公司、投资集团-尤福拉有限责任(子)公司提交了补贴答卷,桑德森农场公司提交了补贴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上游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白羽肉鸡产业在全球市场上具有很强竞争力,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对农作物(尤其是玉米和大豆)的持续补贴,使美国肉鸡产业获得廉价的饲料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关农业收入支持和市场扶持补贴项目。其中,与玉米、大豆饲料作物直接相关的补贴项目包括:固定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收入保障直接补贴和市场营销贷款与贷款差价支付。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的部分直接支付补贴间接转移到肉鸡产业上,降低了美国肉鸡的生产成本,使美国肉鸡生产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空间。同时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的保险补贴,有利于稳定玉米和大豆的市场销售价格,促使美国肉鸡产业更好地控制饲料成本,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本调查所涉及的五个联邦项目都是直接支付给生产玉米和大豆的农场主,这五个项目下没有任何补贴支付给肉鸡加工商”,并认为“申请人对这些项目的指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玉米和大豆农民的补贴转移到肉鸡产业”。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2010年2月10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称,“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被调查产品获得了传递补贴的观点”。

  对于美国政府和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的以上主张,申请人在2010年3月12日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件利益传递问题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美国塔夫斯大学全球发展和环境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作为初步证据,用以说明美国玉米和大豆整体产业的市场竞争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扭曲,长期低于应有的生产成本。同时,申请人还提供了补贴调查期内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玉米和大豆的价格情况,用以进一步说明美国玉米和大豆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并且低于下游产业为购买未受补贴的玉米和大豆所需支付的正常市场价格。”同时,申请人对本案原材料补贴利益的传递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说明。

  申请人在该评论意见中表示,“为了进一步评估美国农业政策对玉米和大豆所造成的影响,申请人在美国玉米和大豆的产量、消费量、出口量和政策因素的基础上,利用经济学的数据模型做了进一步的论证。”申请人提交了《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玉米市场和价格的影响》以及《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大豆市场和价格的影响》两份分析报告。申请人认为,“根据模型的计算结果,由于长期受到美国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支持,美国玉米和大豆的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情况。” 申请人主张,“只要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从玉米和大豆生产商采购因受到补贴且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玉米和大豆,那么便能从中获得补贴利益。”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为进一步阐明反补贴调查中的传递问题,并对申请人以上评论意见作进一步评论,2010年4月7日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提交FAPRI 研究报告及对申请人2010年3月12日评论意见的评论》。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该评论中提交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作物种植者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的影响程度评估》研究报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主张,根据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的这份研究报告,“即使存在‘传递’,通过合理的计算,我们可以证明这些被‘传递’的利益不会产生超过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反补贴协定“)第11.9 条所规定的‘微量’水平。

  在2010年4月9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作物种植者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的影响程度评估》研究报告,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根据该研究报告估算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收到的上游补贴传递的间接利益。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评论意见中称,“由于泰森调查期内只收到微量补贴,公平局应当立即终止对泰森的反补贴调查。”

  在2010年4月15日楔石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楔石食品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作物种植者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的影响程度评估》研究报告,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研究报告估算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收到的上游补贴传递的总“利益”。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评论意见中称,这些补贴均属于微量补贴。

  根据调查机关对上游补贴项目的调查,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1.上游补贴的认定

  (1 )直接支付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依据《2008年农业法》,将大豆、玉米作物的单位固定支付率、历史产量和历史种植面积,由政府预先确定作物的补贴面积和补贴单产,并对每种补贴商品规定一个单位固定支付率,补贴面积、补贴单产和单位固定支付率的乘积便是直接补贴金额。此类大豆和玉米直接支付补贴使相关白羽肉鸡生产公司获得利益。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每年无偿向玉米和大豆经营者提供了巨额的现金补贴,并提供了分年度补贴具体金额。申请人认为,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行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美国第110届国会H.R.6124法案,也就是2008年的《食品、环保和能源法案》,即《2008年农业法》中第1001节、第1101-第1103节明确指定美国农业部长管理农产品生产计划,从2008 至2012 的各作物年,对法案所涵盖的各农作物,农业部长应向农业生产者(已确定其农场的基础种植面积和补贴单产)发放直接补贴。法案第1103节(b)段还明确规定了必须补贴农作物的涵盖范围,包括玉米和大豆。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玉米的直接补贴支付率为0.28 美元/蒲式耳,折合约为11.02 美元/吨,大豆的直接补贴支付率为0.44 美元/蒲式耳,折合约为16.17 美元/吨。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美国联邦法典第7 编第1412 部分,即“直接、反周期计划以及平均作物收入选择计划”,规定了“生产者必须加入该计划,并报告其基本面积和产量”。该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FSA )负责实施。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生产者需要和美国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CCC )签署“直接和反循环项目(DCP )合同”与“平均作物收益选择(ACRE )合同”,即CCC-509 表格,表格内容包括基本面积、补贴面积、补贴产量、生产者补贴份额、预期直接和反周期补贴选项以及生产商和县办事处代表的签名等。经过资格审核和批准程序后,生产者可以获得直接支付补贴。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在补贴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在该项目下向“玉米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提供了2,326,894,424 美元补贴,向“大豆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提供了652,916,692 美元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为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向玉米、大豆种植者提供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关于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能从中受益,玉米和大豆是其中的两大受益产业。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补贴行为具有明显的专项性,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项性规定。

  美国政府在回答“获得补贴的资格,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限于特定企业、特定企业群体、特定产业或特定产业群体?”时表示,“获得补贴的合格商品包括:小麦,玉米,高粱(含可作为谷类收割的双重用途变种),大麦,燕麦,陆地棉,长粒稻和中粒稻(其中含短粒稻,不包括野生稻),大豆,油菜籽、海甘蓝、亚麻子、芥茶籽、红花、芝麻、葵花籽(含油用与非油用变种,或由农业部指定的任何含油种子),花生,以及干豌豆、扁豆、小鹰嘴豆(鸡豆、Desi) 和大鹰嘴豆(鸡豆、Kabuli)”。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只有上述种类有限的农作物可以在该补贴项目下受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可以在该补贴项目下受益。

  另外,《2008年农业法》第1001节规定,“如果农场基础种植面积总和小于或等于10 英亩,农业生产者不得获得直接补贴、反周期支付或平均作物收入备选补贴”,这项规定明确将部分农作物种植户排除在外。

  同时,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列举了合格农业生产者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与农场服务局(Farm ServiceAgency ,简称FSA )签订直接支付‘DP’协议;报告他们如何使用其农场的所有耕地;在其所有农场上遵守环境保护和湿地保护要求;遵守种植灵活性要求;将耕地用于农业或相关活动(包括不生产肥田作物);控制毒草,并保持土地处于良好状态”。上述条件是对该项目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农业部在实施直接支付计划时,不仅限定了农作物种类,而且限定了特定农作物的种植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玉米、大豆种植者获得的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直接支付根据登记的历史种植面积提供,不是根据玉米、大豆或任何其它作物的实际生产情况。根据为了分配直接支付而登记的历史面积提供的补贴的受益者可以自主决定在所有登记的面积上种植玉米、大豆、其它农产品,或者根本不种植任何农产品。合格‘生产者’ 是根据‘所有者、经营者、地主、承租人或分担在农场生产可供市场销售的作物风险或者已分担生产的作物的风险的承租人’的身份确定的。相应地,在提及指定为直接支付计划的玉米基本面积的田地时使用的‘生产者’一词并不意味着补贴的受益者实际生产了玉米或大豆,或者真正生产了任何作物。”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政府答卷中关于“‘ 生产者’一词并不意味着补贴的受益者实际生产了玉米或大豆,或者真正生产了任何作物” 这一主张,认为美国政府的这项主张缺乏证据。

  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要求美国政府回答直接支付项目的设立目的,美国政府在其答卷中回答为“直接支付(DP) 计划得到2008年的‘食品、环保和能源法案’(2008 农场法案)的授权,并由美国农业部的农场服务局(FSA) 管理”.美国政府的以上表述没有明确回答直接支付项目的设立目的。因此,调查机关根据美国政府对该问题的回答无法直接获得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的信息。在无法直接获得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只有查阅美国政府对该问题回答中指向的“2008 农场法案”,试图间接获得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相关信息。

  对于“2008 农场法案”,即《2008年农业法》,调查机关查阅了美国政府在其答卷附录第33 部分提供的该法案的部分中文译文。在该法案中文译文中,调查机关也未发现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的相关内容。因此,调查机关经过努力,在美国政府答卷中仍然未能获得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的相关信息。

  调查机关在无法获得直接支付项目设立目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也就无法理解“‘ 生产者’一词并不意味着补贴的受益者实际生产了玉米或大豆,或者真正生产了任何作物” 这项主张的合理性。通过上述调查,调查机关难以得出《2008年农业法》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结论,相反,根据该法案的名称,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2008年农业法》与农产品生产紧密相关。同时,根据该法案的内容,例如该法案明确规定由农业部长管理农产品生产计划等,调查机关有理由认定《2008年农业法》与农产品生产紧密相关。

  《2008年农业法》第1103 节(a)段规定,“部长应向农业生产者(已确定其农场的基础种植面积和补贴单产)发放直接补贴”。由于调查机关未能获得美国政府提出“补贴的受益者可以不生产任何作物” 这项主张的任何支持性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只有根据《2008年农业法》上述规定的意思表示,理解美国农业部长不会向不生产任何作物的生产者发放直接支付补贴。

  调查机关在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无法获得“‘ 生产者’一词并不意味着补贴的受益者实际生产了玉米或大豆,或者真正生产了任何作物”这项主张的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给予美国政府补充和完善这项主张的机会。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上述主张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再次做出努力,希望能够从美国政府对第一次补充问卷的回答中获得上述主张的依据和证据。

  美国政府在第一次补充答卷回答该问题时表示,“美国农业部情况说明书(附录34 )的一份声明中明确规定:”直接补贴不以生产者当前的生产选择为基础,而是与确立的基本面积和产量相关‘“.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上述回答仅仅是其主张的重复,而并非依据或证据。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未能提供获得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的受益者和玉米、大豆的生产无关的证据,也未能说明哪些生产者未生产玉米、大豆而获得了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

  通过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还了解到以下事实:根据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统计的《2008年直接支付和反周期支付注册报告》,2008年美国玉米种植面积8886 万英亩,其中已注册直接支付补贴项目的种植面积有8437 万英亩,占玉米种植总面积的94.9%;2008年美国大豆种植面积5258 万英亩,其中已注册直接支付补贴项目的种植面积有5059 万英亩,占大豆种植总面积的96.2%。

  通过上述调查,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做出认定,即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与玉米、大豆的生产(包括种植作物种类、面积和产量)直接相关,也就是说,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直接支付给了玉米、大豆种植户。

  此外,调查机关还向美国政府了解了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的玉米、大豆实际产量,美国政府以受益者的数量庞大为由没有提供。但调查机关了解到,EXCEL2007版本每张表格可处理数据约108万行,美国政府所主张的185.4万玉米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或151.8万大豆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的相关信息用2张EXCEL表格即可处理完毕,并不存在技术上难以处理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数量庞大的问题。因此,美国政府以受益者数量庞大为理由拒绝提供受益者相关信息的主张不能被接受。调查机关考虑到《2008年农业法》规定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针对不同受益者是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连续性,调查机关认为采用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来认定单位数量的玉米、大豆受补贴的情况是适当的。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政府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的直接支付补贴,构成了本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美国政府在调查期内适用的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来计算玉米、大豆种植户获得的补贴利益。

  (2 )农作物保险支付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对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补贴。该补贴项目由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控制和管理,具体行政工作则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负责执行。凡是收到政府任何一项支持的农民必须于当年购买该保险,否则在灾害发生时将得不到任何保险金赔偿。

  财政资助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回答,美国政府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风险担保。该项保险服务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ederal Crop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 )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旨在降低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对农业生产商产生的损失,或减少由于价格或者产量下降或两者同时下降产生的收入损失。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参与者包括农作物种植者、私营保险公司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三方。农作物种植户直接通过私营保险公司获取联邦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宣传和提供有关农作物保险单的全套服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私营保险公司出售或再保险的合格农作物保险合约提供补贴和再保险。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由美国农业部授权执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实施计划的政府企业,并由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风险管理署(Risk Management Agency,RMA)负责监管。同时,调查机关在答卷附件54“2006-2007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审计报告”中发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一家于1938年2月16日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农作物)生产商的保险费提供补贴”。答卷附件57“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2008年作物年度统计数据”提供了200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支付的农作物保险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尽管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由农作物种植户直接与私营保险公司签署,但是在提供该等保险或再保险之前,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的保险精算文件,确定特定州和地区的保险计划、可以投保的农作物、保险类型等,并列明保险额、相应的保险费和援助额。

  根据上述事实,尽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一个在农业部部长的综合监管下由董事会进行管制的独立联邦公司”,但是其运营管理、保险政策等均受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监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选定“合格”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联邦农作物保险服务。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被选定的私营保险公司实际是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委托”或“指示”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提供的农作物保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根据《美国法典》第7 篇第1508 章(a)节(1)项所规定的标准,“所有合格的生产者均可获得联邦农作物保险”。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提供该等保险或再保险之前,需要首先确认具有充分保险精算数据信息,“从而向既定的农作物和地区提供保险或再保险”。该保险精算文件每年由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保险精算文件会列出特定州和地区内的保险计划、可以投保的农作物、保险类型、种类和实践等,并列明保险额、可利用的保险选择、保险范围、价格选择、相应的保险费和援助额以及与某一特定农作物和特定年度相关的条款、条件和具体截止日期”。

  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卷附件54“2006-2007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列明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种类中,或者明确列明了可以参保的具体农作物种类,比如“农作物收入保险(CRC )能够在选定的州中为玉米、棉花、高粱、大米、大豆和小麦提供保险”;或者指示了可以提供保险的生产商,比如“集体风险保险计划(GRP )主要针对那些农场收成会随着县平均收成波动的生产商”。

  同时,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不同的保单对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也不一样。答卷以调整后毛收入计划(AGR )为例列举了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具体制定、实施保险计划的时候,或者限制了特定的地理区域,或者限定了可投保的农作物种类,或者限定了特定的农作物生产商。并非答卷中主张的“所有合格的生产者均可获得联邦农作物保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项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国内玉米、大豆种植者获得的保险费补贴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为了防止农作物产品市场大幅波动,美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农作物进行补贴,以支持经营者对玉米和大豆进行保险。关于申请书中的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了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年度统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交了2008农事年政府支付的玉米和大豆保费总额,数据来源同样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年度统计报告。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提交了同一期间内政府支出的赔偿总金额,并主张以实际赔偿金额作为投保人所获得的收益总额,但是并未提供明确的计算过程。

  为进一步了解美国市场上普通的农作物保险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项下的保险之间的区别,以及农作物种植者获得的实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调查机关专门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予以解释和说明。

  关于普通农作物保险与联邦农作物保险之间的区别,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表示,“虽然(普通农作物保险)保险费率遵循各州法规,但这些保险并不接受FCIC 的补贴”,因此(普通的农作物保险)与“通过FCIC 批准计划提供的保险有着本质区别”。关于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主张农作物种植者从农作物保险计划中获得的利益应该根据“总赔偿金额-(总保险费金额保险费补贴)”的公式进行计算。

  经审查,调查机关对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作出如下认定:首先,关于补贴利益期间。本案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2009年6月,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无法提供调查期内的数据,只能提供“调查期间最具代表性的农事年”数据,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在初裁中暂以答卷中提交的2008 农事年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其次,关于补贴利益金额。美国政府在答卷附件54 中答称,“总保费包括生产商支付的保费和政府所拨付的保费补贴款”,“保费补贴不被视为是保费,而是被视为拨款”。根据补充问卷答卷的信息,农作物种植者在美国市场上无法获得与联邦农作物保险相同的服务,因为“虽然(普通农作物保险)保险费率遵循各州法规,但这些保险并不接受FCIC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补贴”,致使其“与FCIC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批准计划提供的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下支付了保费补贴,使该类保险的保费价格明显低于美国市场上普通的农作物保险费价格。美国政府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使农作物种植者直接受益。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美国政府在该项目下支付的保险费补贴金额就是该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价格与农作物种植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本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美国政府在2008 农事年实际支付的玉米和大豆保险费补贴金额作为农作物种植者受到的补贴利益。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政府支付的玉米保费补贴金额为2,116,400,337 美元,大豆保费补贴金额为1,471,451,431 美元。

  鉴于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接受政府扶助的任何农业生产商依然必须购买保险,否则就无资格获得其在该农事年本应获得的灾难补助”,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调查期内美国玉米和大豆的总产量作为补贴利益的分摊基础。

  对申请人主张的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以及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这三项补贴项目为应诉公司未使用的项目。

  2.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1)“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 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中有多个公平交易,且在每个生产阶段产品都在不相关的当事人之间以市场价交换。在没有证据完全或部分证明玉米和大豆补贴有转移之前,在每个这类公平交易中都不得认定对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加工商有任何利益”。

  通过审查美国政府答卷和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并非经过多个交易环节,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现有证据表明,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抽样公司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soybeam meal1)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纵向集成以及加工商(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与白羽肉鸡养殖者之间的合同生产方式是美国白羽肉鸡行业的特点。加工商通常拥有自己的孵化场、饲料厂、屠宰厂以及深加工工厂。美国大多数(白羽)肉鸡是根据生产合同生产(2002年统计占总量98%)。加工商为养殖户提供鸡雏、饲料、兽医服务和其他投入,养殖户负责把鸡雏喂养到上市重量。养殖户因此获得的是其生产服务费用而非销售活鸡的费用。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的《加工业中的纵向合并与产地整合:家禽的案例》研究报告,“上世纪50年代中期,大型谷物饲料公司与加工商开始借助合并进入肉鸡生产领域,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尽可能占有更多市场。这一过程发展迅速,到1960年85% 的肉鸡生产都采用这种合并体系。”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经营饲料厂、孵化场、加工厂和分销中心,向养鸡场提供雏鸡从成长第一天开始直到送到加工工厂期间的所有饲料,这些饲料是其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加工的。该公司加工的肉鸡绝大部分是由养鸡场(合同)饲养,只有极少部分是由该公司自养。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的垂直统一禽肉生产系统,包括优良种鸡培育、合约饲养、饲料生产、加工、深加工、运输和销售。该公司从位于美国各地的非关联供应商处采购玉米和豆粕用于饲料生产。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着三家完全一体化的家禽养殖工厂,这三个生产部门都从事自孵化、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部经营活动,并且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

  从美国政府答卷和抽样公司答卷反映的情况看,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通常拥有孵化场、饲料厂、屠宰厂以及深加工工厂一整套生产设备,他们自行采购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然后通过生产合同方式委托养殖者进行白羽肉鸡养殖,最后将饲养成熟的白羽肉鸡加工成被调查产品。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均是生产商,并将其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直接出售给抽样公司。

  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调查期内采购玉米和豆粕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为了解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在调查中,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以保密信息的方式提供给美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指明名单所列公司哪些为贸易公司,如是贸易公司则要求美国政府说明这些贸易公司在调查期内从哪些生产商处购买玉米和豆粕。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美国政府未提供以上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认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国政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均是生产商,并将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直接出售给抽样公司。

  再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均是豆粕生产商用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

  美国政府答卷称,豆粕是“通过压榨或溶剂从整个大豆中提取出大部分油份后的产品,是通过加工大豆获得大豆最有价格的成份”。在美国几乎所有大豆都会被加工并生产出豆粕。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美国白羽肉鸡饲料(包括豆粕)生产企业信息,包括这些豆粕生产企业的产量、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无法提供以上信息,以致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美国豆粕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调查机关随机抽取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网站,发现这些豆粕生产企业是由农场主所有,农场主是使用自产的大豆来加工出豆粕,并将这些豆粕出售给抽样公司。同时,调查机关还了解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一种新的工艺(大豆挤压膨胀)使小型加工厂能够在农场中建立并经营”,因此大豆生产商使用自产大豆生产豆粕并将其用于商业销售的情况是存在的。

  为了解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是否均是使用自产的大豆生产豆粕,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抽样公司豆粕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包括企业性质、企业所有权结构和经营范围、调查期内接受政府大豆补贴的具体金额等信息。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美国政府没有能力回答以上问题。2010年3月11日, 调查机关再次向美国政府发放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豆粕加工企业的企业数量、自产大豆企业数量以及用自产大豆生产的豆粕占整体产量的比例。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美国政府无法提供以上信息。由于美国政府未提供以上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了解抽样公司豆粕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判断这些豆粕供应商是用自产的大豆还是用外购的大豆来生产豆粕。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他们的豆粕供应商并不种植大豆,而是外购大豆来加工豆粕。但这两家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采信。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不接受这两家抽样公司的这一主张。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国政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均是使用自产大豆来加工豆粕,再将这些豆粕出售给抽样公司。

  最后,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抽样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即抽样公司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处购买玉米和豆粕,并将采购的玉米和豆粕加工成白羽肉鸡饲料,再将加工的饲料和鸡雏提供给养殖户,由养殖户负责将鸡雏喂养到上市重量,最后抽样公司把饲养成熟的肉鸡加工成被调查产品。在这种高度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中,调查机关认为,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一体化生产的直接投入物。

  (2)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分析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被调查产品生产商60%-70%的生产成本用于购买饲料。通过审查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玉米和豆粕的采购成本是抽样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玉米和豆粕价格变化会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产生显著影响,如果由于政府的补贴,导致玉米和豆粕价格下降,采购玉米和豆粕的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将从中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根据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有关裁定, 调查机关不得推定在正常贸易中给予原材料生产商的补贴会自动传导给购买该原材料的无关联生产商。因此,即使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一个或多个联邦补贴项目中向玉米和大豆生产商提供了补贴,在无证据证明这些补贴利益有传导的前提下,不得认定这些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了被调查产品。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2010年2月10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不应当假设申请人指控的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相反,调查机关必须首先假定玉米或大豆的下游购买者并未从申请方指控的给予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中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必须通过一个有效的传递分析,才能认定申请人指控的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以及传导了多少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和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的上述主张并无异议。为此,调查机关对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做如下分析:

  鉴于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并且抽样公司直接从玉米和豆粕生产商采购生产白羽肉鸡饲料所需的玉米和豆粕,调查机关认为,审查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主要是看美国政府的补贴是否让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从购买这些受到补贴的产品中接受了利益,而接受利益的直接表现体现在价格优惠上,即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采购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低于他们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能够购买的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审查抽样公司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中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价格是否低于购买那些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认定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的交易可以被视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的玉米和大豆是由独立的农场主种植。玉米或大豆农场主收获玉米和大豆后,会将玉米和大豆从农场运输到县城或终端粮仓,再从粮仓将玉米和大豆出售到世界各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联邦政府主要是在市场营销、分级服务、食品安全以及环境监管等领域为玉米和大豆种植户提供服务,美国政府不对玉米、大豆和豆粕制定指导价格。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其与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中,调查机关发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内存在从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交易,经对这些交易进行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这些交易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在调查中,调查机关暂未发现美国政府设定玉米和豆粕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存在非正常交易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其次,根据调查机关获得的证据材料,抽样公司采购的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

  为比较抽样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购买被补贴产品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是否有明显区别,调查机关需首先认定抽样公司采购的玉米和豆粕是否为被补贴的产品。调查机关曾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玉米和大豆补贴的具体数据,美国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调查机关提供以上信息。

  根据调查机关对本案上游补贴项目的调查,调查机关已初步认定美国玉米和大豆的生产均从美国政府在直接支付项目和农作物保险项目中得到补贴。同时,调查机关已初步认定,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是豆粕生产者用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如果美国国内豆粕生产者接受了美国政府对大豆生产的补贴,同时用这些大豆生产豆粕,在这种一体化的生产并且所有者不变的情况下,对大豆生产的补贴会让作为白羽肉鸡饲料原料的豆粕受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调查产品直接投入物的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

  考虑到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均是从美国国内市场购买,同时豆粕是美国国内生产商用国内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购买的玉米和豆粕均是被补贴的产品。

  再次,调查机关选定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作为未被补贴产品的基准价格。

  在抽样公司采购的玉米和豆粕均是被补贴产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对抽样公司购买被补贴的产品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无法进行真实比较。调查机关决定通过其它途径寻找抽样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未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可能支付的价格(以下称基准价格)。

  由于美国国内生产的玉米和大豆均是被补贴的产品,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无法在美国国内市场上找到美国生产的未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产品价格。为此,调查机关查阅了世界各国向世贸组织通报的补贴政策、世贸组织案例、各国反补贴实践,以及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调查机关发现,2009年4月美国德克萨斯工程学院在美国农业部的资助下撰写了《外国农业补贴》调查报告2.该报告显示,阿根廷是世界玉米和豆粕的主要生产国,阿根廷政府没有给予国内玉米和豆粕生产补贴。在阿根廷近年来向WTO 通报的补贴措施中,调查机关也未发现阿根廷政府给予玉米和豆粕补贴的政策。

  调查机关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了解到,2007年阿根廷的玉米产量位居世界第五位,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二位。根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7年至2009年,阿根廷的豆粕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品种与美国同类产品基本相同,且主要用于饲料加工业。同时美国政府答卷主张,阿根廷产品的价格走势与美国产品基本一致,均反映出全球供求变化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美国政府答卷提交的调查期内美国进口玉米和豆粕的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曾进口过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该进口统计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曾被进口到美国市场并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这一事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是美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公开市场可购买的未被补贴的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定,以调查期内美国进口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的CIF平均价格作为未被补贴产品的基准价格。经计算,未被补贴的玉米的基准价格为325.82 美元/吨,未被补贴的豆粕基准价格为865.49 美元/吨。

  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调查期内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交易价格。由于各抽样公司对该信息申请保密,调查机关决定不公开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价格。

  最后,通过比较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调查机关认定,抽样公司在购买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中获得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根据抽样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采购玉米和豆粕的交易信息,调查机关分别计算出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平均价格。经比较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基准价格。调查机关认为,由于上游补贴的存在,抽样公司以低于基准价格的价格购买到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并获得竞争利益。这种竞争利益体现为支付给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低于支付给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抽样公司采购玉米和豆粕的数量乘以采购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得出调查期内抽样公司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获得的竞争利益总额。

  调查机关认为,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主要是受益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如没有上游补贴,抽样公司需按照基准价格来购买玉米和豆粕,那么抽样公司就不能获得竞争利益。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表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已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购买接受补贴的玉米和豆粕,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并使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显著受益。

  (3)美国政府的补贴对美国玉米和豆粕价格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审查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了解到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补贴金额占美国种植玉米和大豆成本的比率。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初步计算出调查期内美国每吨玉米和大豆在直接支付项目和农作物保险项目中可能获得的补贴额。经计算,调查期内美国生产的玉米和大豆在这两个补贴项目获得的补贴金额分别为17.41 美元/吨和36.37 美元/吨。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美国农业部统计的2008年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分别为144.88 美元/吨和287.33 美元/吨。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提供的玉米和大豆补贴额占2008年美国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的成本比率分别为12%和12.65%。因此,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对美国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有很大影响。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的玉米和大豆产量占全球的40% 和38% ,从2000年到2009年,全球60% 以上的玉米和45% 的大豆出口源自美国。(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期货价格广泛应用于全球商品市场,许多全球性的交易都以芝加哥交易所期货价格为基础。以上材料说明,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是世界市场的主导价格,美国玉米和大豆种植户在国内出售其产品与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其产品对其收益没有明显差别,即不存在美国玉米和大豆种植户可在出口贸易中获得比美国国内销售更大利润的可能性。因此,市场竞争不是导致美国国内接受补贴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主要因素。

  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玉米市场和价格的影响》以及《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大豆市场和价格的影响》分析报告。这两份分析报告认为,农产品价格主要是由产量、消费和净出口三个因素决定,政府政策将对价格产生显著影响;同时产量对价格应该有负的影响,消费需求对价格应该有正的影响,而政策对价格应该有负的影响。在以上前提基础上,这两份报告采用美国农业部网站统计数据,通过经济学模型计算得出: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在刺激国内玉米、大豆生产发展的同时,影响到了国内玉米、大豆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压低市场价格,致使玉米、大豆价格受到严重的扭曲。

  对申请人的以上主张,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作物种植者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的影响程度评估》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采用一种计量经济学的局部均衡模型(FAPRI 模型),该模型是用于评估政策变化对农产品产量、价格及贸易的影响。该报告使用“FAPRI 模型”来评估2008/09 作物种植年里,如果没有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种植者的补贴,美国玉米和大豆的市场价格将会如何。该报告显示,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会导致美国玉米、大豆价格一定程度下降。因此,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称,“该研究报告表明,即使存在‘传递’,通过合理的计算,我们可以证明这些被‘传递’的利益不会产生超过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9 条所规定的‘微量’水平”。

  经审查以上材料,调查机关发现,申请人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经济学分析报告均考虑了市场供求、产量、出口量以及补贴对价格影响等因素。虽然双方对美国的政府补贴对玉米和豆粕价格的影响程度的观点不同,但双方提供的报告均表明,美国政府的补贴政策会导致美国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下降。同时,调查机关通过以上证据材料了解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否认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会让被调查产品受益这一事实。

  在补贴对生产有明显影响,并且出口和内销对玉米和大豆种植及生产企业利益没有很大差别的情况下,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是被补贴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主要因素。由于玉米和豆粕的采购成本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主要成本,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因购买了被补贴的产品获得竞争利益,并使其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时受益。

  3.上游补贴传导利益的确定

  抽样公司购买美国国内接受补贴的玉米和豆粕所取得的竞争利益,为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带来了成本优势。调查机关认为,各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是各公司在上游补贴中接受的利益。如各公司获得的竞争性利益超出上游补贴实际可能传导的金额,调查机关将以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金额作为各公司接受上游补贴传导的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对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做了如下计算:根据美国豆粕信息中心网站统计3 ,每生产1 吨豆粕需耗用1.25 吨大豆,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换算成应当耗用的大豆数量。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采购的玉米数量以及采购豆粕折算出的大豆数量乘以美国玉米和大豆每吨实际可能接受的补贴金额,得出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可能实际传导给他们的补贴利益。

  经比较这种补贴利益与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调查机关发现,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高于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抽样公司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作为抽样公司在上游补贴中接受的补贴利益。

  (二)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

  申请人主张,为吸引投资及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阿肯色州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刺激计划,以退税或税收减免的形式,为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加工企业、软件外包企业、计算机处理等企业提供资助。肉鸡产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类产业,因此,只要适格的肉鸡生产企业就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下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肯色州《2003年综合经济刺激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以及“《2003年合并鼓励法》(2003年第182 号法案修订版)条例和法规”(以下简称《鼓励法》) 是本补贴项目实施的法律依据。根据《法案》和《鼓励法》的规定,阿肯色州为上述法律规定产业的非零售型企业提供五项刺激措施,分别为: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Advantage Arkansas)、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InvestArk)、创业退税鼓励措施(CreateRebate)、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Ark Plus )和退税鼓励措施(TaxBack)。这五项鼓励措施为获得批准的申请企业提供所得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现金奖励这四种奖励。美国政府答卷称,《法案》将上述五项鼓励措施合成一个项目。

  按照《法案》第15-4-2701 条规定,这五项鼓励措施目的是,“为了吸引企业在阿肯色州选址和扩产,必须提供比其它州更为优惠的就业创造和资本投资刺激计划……目的是提高阿肯色州在为市民创造新的和更好就业岗位方面的竞争力。”《法案》第15-4-2710 条指定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行政管理。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贫困率、人口增长、人均收入和失业率这四个指标,将阿肯色州的75 个县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县最繁荣富裕,四级县最贫困落后。《法案》和《鼓励法》规定,五项鼓励措施在不同等级的县适用不同的申请条件和奖励水平。为鼓励企业到经济落后地区投资,《法案》规定在级别较高(贫困度较高)的县投资可获得更多优惠和更少的限制性资格要求。

  《法案》和《鼓励法》对五项鼓励措施的申请标准和奖励水平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要求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企业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奖励的所得税抵免额取决于投资项目所在县的等级以及为新聘雇员支付的年工资总额。申请企业获得的所得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到期的应付税款,但减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 ,减免最多可结转9年。

  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提供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目前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6.5%。申请企业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申请企业需支付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这些抵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 ,抵免最多可结转5年。

  创业退税鼓励措施是为新聘雇员支付的年工资总额在200 万美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现金奖励,可获得的现金奖励取决于新增薪金的金额以及项目所在县的等级。

  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最低投资额和最低新增薪金额的公司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奖励的所得税抵免总额为公司投资总额的10%。申请企业获得的所得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到期的应付税款,但减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 ,减免最多可结转9年。

  退税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条件的企业退还企业因购买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而缴纳的销售税和使用税,申请企业可在3年之内申请退税。

  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自1997年以来每年分配给各项鼓励措施的利益总额,以及在指定期限内获得利益的获准申请人名单。该名单显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曾申请并获得过该项目的奖励。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为财政资助。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阿肯色州在该项目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现金奖励,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案》规定了有资格申请该项目的企业类型,具有申请资格的企业《法案》称为“合格企业”。《法案》第15-4-2703 条规定,“合格企业”应属于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于2003年1月1日生效)中归入第31-33 部门类别的制造商等8 种产业类型的非零售企业,其中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第31 类食品制造部门类别。其它类型的非零售企业要申请使用该项目的刺激措施,必须符合《法案》第15-4-2703 条规定,即该企业从阿肯色州外获得至少75% 的销售收入,且企业计划支付的平均小时工资超过县或州平均小时工资(以更低者为准)的110% ,则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可以考虑将该企业归为合格企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所有申请者均须符合《法案》所确定的要求方有资格申请。除满足上述“合格企业”的条件外, 申请者还必须为阿肯色州纳税人,符合必要的工资数额、投资、工资门槛标准。退税鼓励措施还需获得城市和县的赞同决议,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申请者还需至少在阿肯色州居住两年。

  调查机关了解到,《法案》第15-4-2707 条d 款规定,创业退税鼓励措施授予刺激款项与否的决定权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掌握;第15-4-2706 条b 款规定, 投《法案》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否提供此刺激计划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酌情决定。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也表示,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为“弹性”项目,除符合法定申请要求之外,还需经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的批准。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 因参与产业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些项目不具有专向性”。泰森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抵免发放情况”和退税鼓励措施的“退税发放情况”,认为“这些项目也不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因为它们可以由范围相当广泛的产业使用,而且禽肉生产商并没有获得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通过审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调查机关发现,可获得该项目补贴的企业只限于《法案》规定的产业范围的非零售企业,并非泰森公司所称的“参与产业的范围相当广泛”。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及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认为,《法案》明确限定了该补贴项目适用的产业范围,将所有零售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同时按照《法案》规定,其它产业的企业是否有资格得到该补贴项目的资助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特别是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否适用是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而非申请企业依照《法案》规定的条件自动获得。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本项目的财政资助有四种形式:所得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现金奖励。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退税鼓励措施、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和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这三种鼓励措施为“法定”项目,符合项目要求的公司可获得批准。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这两种鼓励措施是否适用是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这两种鼓励措施时不能预见能否得到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将按以下原则来区分重复性补贴利益和一次性补贴利益:如一项利益是特殊的,不是按正常的或可预见的标准来授予,或是明确要求政府授权或批准的,调查机关将认定这项利益是一次性补贴利益,否则是重复性补贴利益。

  基于该项目五项刺激措施不同的财政资助形式以及各自的审批和利益获得程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所得税抵免、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退税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这三项鼓励措施的利益获得是有规律性的,可以预见的,调查机关视为重复性的补贴利益,只计算调查期内的补贴利益;创业退税鼓励措施的现金奖励以及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的所得税抵免利益的获得是不可预见的,需政府授权或批准,调查机关视为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将按10年期进行分摊。

  在第一次答卷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称,“在调查期及调查期前9年内均未从该项目中受益。”经审核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发现,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被列在本项目受益企业名单中。为此,调查机关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再次要求其提供接受本项目的补贴情况。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称,“需要更正上次与这个计划有关的陈述”。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并未完全回答调查机关的问题,调查机关因此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了其他补充问卷。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答卷,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曾获得并使用了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奖励,并申请了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美国皮尔格林公司2003年收购的康尼格拉家禽公司(ConAgraPoultryCompany )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也曾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奖励。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未获得过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的奖励,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时接受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的这一主张。

  由于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获得的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只考虑调查期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鼓励措施下的受益情况。调查机关要求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提供在本项目已取得的利益额及取得利益的日期。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该公司使用的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总额,但未提供使用这些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的具体日期。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是在调查期内使用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在阿肯色州获得的税收抵扣优惠为与家禽产品相关的项目,包括在被调查产品之外的家禽产品,如家禽类熟食。由于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全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有关。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阿肯色州投资项目措施中使用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抵免额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项目获得的补贴利益。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曾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退税鼓励措施的奖励。

  由于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利益和退税鼓励措施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奖励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只考虑调查期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这两个项目下的受益情况。调查机关要求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在本项目已取得的利益额及取得利益的日期。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称,该公司在2009年使用了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并在退税项目中获得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但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使用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获得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的具体日期,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是在调查期内使用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和获得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称,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该公司于2006年获得创业退税现金奖励。由于创业退税鼓励措施获得的补贴利益为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将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鼓励措施中获得的补贴利益按10年期进行分摊。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称,调查期内,该公司由于对禽类加工工厂的投资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奖励,由于创办了名为“发现中心”的研发中心获得退税鼓励措施的奖励。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该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与全部肉鸡产品相关,同时该公司一家子公司获得的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奖励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由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主张未提供相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利益全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有关,并只用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在阿肯色州生产的任何禽类产品,调查机关应当终止对阿肯色州相关项目的调查。由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该补贴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未使该公司在其他州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受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让该公司生产的所有被调查产品受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2006年获得的现金奖励为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受益金额。

  (三)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申请人主张,阿拉巴马州政府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18 章第7 条的授权,于1995年制订了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该补贴政策为批准项目提供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针对合格项目,该州所属企业每年可以向阿拉巴马州政府申请其项目资本投入5%的税收减免,减免期限长达20年。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补贴项目由《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授权设立。《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2009年5月变更)第40 编第18 章第190 节至第203 节是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减免法规,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供了该所得税减免法规。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也提交了阿拉巴马州税务局部门规章《税务部资本税收抵免控制条例》,该部门规章基于《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而制定,用于解释并执行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巴马州税务局(ADOR )作为阿拉巴马州的税收征收机构,负责管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阿拉巴马州税务局下属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处理该补贴项目的申请事宜,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对该补贴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审核。

  美国政府提交的答卷附录72 对经济发展办公室、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在该补贴项目中的职能作了更为清楚的阐述:关于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的申请事宜,答卷主张“意图使用阿拉巴马州收入税资本减免的公司必须按照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令的规定通知经济发展办公室主管……申请收入税资本减免的‘书面的意图’(INT 表格)必须包括来自发展办公室主管的‘通知确认信件’”。关于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负责的税收减免审核事宜,答卷主张“税收办公室收到完成的INT 表格之后,表格将会经过审核以确定所有的必要信息都已经包括其中并保证申请是完整的……税收办公室批准表格之后,会向公司发送一份批准信件、相关表格和一份会计实践协议”。会计实践协议是阿拉巴马税务局与申请公司之间就补贴项目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据此,调查机关认为,阿拉巴马州政府部门作为该项目的主管机关,提供并负责管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税收减免只能在《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40 和41 编允许的所有其他扣除、损失或减免完成后使用。税收减免因项目产生的收入而发生,因此,将分配给‘赋税专由合伙人缴纳的实体’,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税收减免额为合格项目资金成本的5%, 可冲抵合格项目自投入运营以来每年产生的阿拉巴马州收入所得税税负,从投入运营当前连续冲抵20年。”美国政府答卷主张,自1995年以来阿拉巴马州政府根据该项目已实际减免所得税额357,434,428 美元。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阿拉巴马州政府通过该所得税减免项目对获得批准的公司放弃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为财政资助。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裁定,阿拉巴马州政府放弃相关税收,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任何申请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都必须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商业活动要求、资金成本要求、雇佣要求和工资要求才具备资格。”

  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符合申请条件的商业活动要求具有严格限制。该法案第40-18-190(8)节明确规定,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的产业是指“由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中的以下部分所述的公司或企业:第31 (国家产业311811 除外)、32 、33 ,第423 、424 、511 及927 分条,产业组5417 、5415 及5182 ;产业11331 及48691 ;国家产业115111 、517110 以及561422 (但发出电话呼叫的机构除外),以及今后可能在《北美产业分类制度》的后续版本或与美国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其他产业分类制度中被重归类入上述各类的公司及企业,或者任何循环、回收或转换包括固态、液态或气态材料在内的材料已生产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工艺或处理设施”。

  《北美产业分类制度》将社会经济活动分为24 个两位代码部门类别,三位至五位代码属于部门类别下的子部门、产业组以及产业的细化分类。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关于以上产业的规定,24 个部门类别中符合该补贴项目申请条件仅有同属制造业产业类的31 、32 、33 三个部门类别,其他21 个部门类别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和保险业、能源业的绝大部分产业均被排除在外,仅有少数子部门、产业组和产业可以申请。如主要包括贸易批发活动的423 、424 子部门类别,主要包括除互联网以外的新闻出版业务的511 子部门类别、主要包括太空研究与技术活动的927 子部门类别等。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补贴项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数目有限的特定产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如果企业的所属产业不符合以上列举的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企业开展的五类特殊项目,包括:研发设施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数据处理中心项目、非电力生产的总部设施项目及使用可替代能源和水利资源发电的公用事业机构项目也符合申请的商业活动要求。《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40-18-190(13 )节指出了以上五类特殊项目在满足严格的资金成本要求后属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合格项目”。调查机关认为,《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对此五类特殊项目的规定同样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决定了可获得补贴的范围仅限于开展特殊项目活动的有限数量企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裁定,美国阿拉巴马州政府通过《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对有权利申请和享受该补贴的企业的所属产业或项目要求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利益授予方式是对被批准项目的项目收入产生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进行减免,减免额度为项目支出金额的5%。调查机关认为,本项目的所得税减免与项目投入产生的资本性资产相关,因此本项目所得税减免的利益应被视作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本补贴项目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家禽加工产业,是北美产业分类制度第31 类食品制造部门类别中包括的产业,因此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的规定,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有权申请并接受补贴的产业。抽样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均表示在调查期内未享受该补贴项目下的利益。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其不能提供调查机关要求信息,即“在调查期内,申请、已有权获得或已经实际获得该项目利益的所有公司的名单及实际获得利益额”,因为“第40-2A-10节《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禁止未经纳税人的书面同意擅自披露税务信息。因此,阿拉巴马州税务局不得提供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的姓名以及每个纳税人申请的减免额”。调查机关无法通过美国政府调查问卷答卷以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

  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自1995年以来,有9家禽类加工公司申请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其中有4家公司实施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根据《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自1995年以来该项目已申请的减免总额为357,434,428 美元,其中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 美元。”根据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的《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调查机关获得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自1995年以来的税收减免总额和每年的税收减免总额,但未获得任何有关于“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美元”的证据。

  为从该补贴项目主管机关处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准确的受益信息,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在问卷中明确提出“请阿拉巴马州税务局取得税收减免人书面同意后完整回答原问卷问题”。但美国政府回答,“阿拉巴马州税务局认为向纳税人请求放弃其保密权是不妥当的。”美国政府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仅重复了原始答卷的主张:“根据《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所述,……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 美元……如果需要这种相对数额很小的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特定详细信息,中国的调查机构应直接向参与本次调查的公司请求此类信息”,未向调查机关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且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 美元”的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任何原属保密性质的信息,如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予某一竞争者较大的信息优势,或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信息提供者或给向信息获得者提供信息的人士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调查机关可在美国政府说明正当原因后将其作为保密信息处理,然而信息的保密性质并不能阻碍美国政府履行其提供与所涉调查有关证据的义务。

  为此,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二次补充问卷,再次给予其机会提供调查机关认为必要的信息。调查机关在问卷中明确指出,“我们认为,要求你政府提供禽类加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的准确数额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必要的。如你政府认为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可向调查机关申请该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

  但美国政府在第二次补充问卷答卷中仍然以税务信息保密为由未回答调查机关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应设法使自己确信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被用于调查结论的信息的准确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尽到调查机关的相关义务并给予美国政府充分的机会提交证据,在美国政府未完整回答反补贴调查问卷、第一次补充问卷和第二次补充问卷相关问题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三次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确认抽样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申请也未享受过该补贴项目,并提供禽类加工行业申请过该补贴项目或获得过该补贴项目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美国政府在第三次补充答卷中仍以“税务信息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信息,进而无法核实抽样公司主张。

  故调查机关要求抽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享受该补贴项目”的主张。调查机关向抽样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分年度提供在本项目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内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完税凭证,用以证明其未享受阿拉巴马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下的税收减免。

  抽样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均提供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查机关审查后发现,抽样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已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公司按此纳税。调查机关还要求抽样公司提供完税凭证作为证据。美国皮尔格林公司主张阿拉巴马州税务当局并不签发“完税凭证”,未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可证明其未获得此补贴项目下税收减免的证据;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原因。由于美国政府答卷中也未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信息,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抽样公司“未享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主张。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本项目的补贴利益做出如下认定: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分析并认定了抽样公司符合本补贴项目法定申请条件的资本支出项目。

  根据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获得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抽样公司不低于50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的名单。调查机关要求抽样公司逐一说明这些资本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申请条件(商业活动要求、资金成本要求、雇佣要求和工资要求是本项目的法定申请条件)。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并未对此作出说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在泰森最大可知范围内,这些项目均不符合接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计划的条件”;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无法准确判断有关投资项目是否在理论上符合有关标准”。抽样公司均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逐一说明这些资本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法定申请条件。

  调查机关按照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法定申请条件对这些资本支出项目进行了审查。在商业活动要求方面,抽样公司属于家禽加工产业,是有权申请并接受补贴的公司。在资金成本要求方面,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对于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最低资金成本要求为500,000 美元”。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工业关系部(DIR) 必须于每年的1月1日对欠发达的县进行重新认定”,即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每年均需重新认定。美国政府未完整提供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每年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抽样公司也未说明其资本支出项目的发生地点是否属于优惠地理区域。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资本支出项目的发生地点均属于优惠地理区域,因此抽样公司不低于50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符合本补贴项目的资金成本要求。在雇佣要求方面,美国政府答卷主张,“除总部、数据处理中心、小型企业增加项目和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必须雇佣至少20 名新员工…… 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必须雇佣至少5 名新员工”。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部分资本支出项目做出了“没有增加雇员人数”的说明;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既未提供资本支出项目下的雇佣情况,也未将雇佣情况与该补贴项目的雇佣要求进行对比说明。调查机关暂接受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项目未增加雇员人数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暂推定除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未增加雇佣人数的资本支出项目外,抽样公司其他资本支出项目符合本补贴项目的雇佣要求。在工资要求方面,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对于投资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或之前通过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表格INT 的合格项目,项目下的所有新员工的平均工资必须符合平均每小时工资不低于8 美元或平均每小时劳动报酬(包括津贴)不低于10 美元的标准……”。抽样公司既未提供资本支出项目下的工资情况,也未将工资情况与该补贴项目的工资要求进行对比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所有资本支出项目均符合该补贴项目的工资要求。

  如前所述,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任何申请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都必须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商业活动要求、资金成本要求、雇佣要求和工资要求才具备资格。”因此,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暂推定除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未增加雇佣人数的资本支出项目外,抽样公司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不低于50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均符合本补贴项目的法定申请条件。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对其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资本支出项目均于资本支出当年申请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申请条件的资本支出项目需向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三个表格:项目投资意向报告(表INT)、项目投资报告(表INT-2 )与所有权、利益或者项目利益参与方的变动通知(表INT-4), 以“通知阿拉巴马税务局(ADOR )其想要使用资本(税收)减免的意图“。抽样公司均主张其未对资本支出项目申请过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但未提出相应证据。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自1995年以来,有9 家禽类加工公司申请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但未提供申请该项目利益的所有公司的名单,未提供禽类加工行业申请过该补贴项目企业的名单等详细资料,也未说明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申请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对其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资本支出项目均于资本支出当年申请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再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申请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资本支出项目均于申请当年获得了阿拉巴马州税务局的批准并享受补贴。

  抽样公司在答卷中均主张其未享受过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并均提交了自行制作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作为证据。美国皮尔格林公司主张,“根据随附的纳税申报表,并不存在任何针对附录F 的税收抵免申报。阿拉巴马州所得税资本优惠激励项目在附录F 第6 行中体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如果泰森的子公司在阿拉巴马州资本税抵免项目下接受过任何所得税奖励,在纳税申报表第4 页表F 第6 行将显示相关数字。从纳税申报表可知,泰森的子公司没有接受该项目下的任何利益”;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在1999-2002年的纳税申报表上,所有的税收减免都会列在附件G 中,而资本项目所得税税收减免就列在附件G 的第3 行中。楔石申报表的附件G(含第3 行)都是空白……”。

  如前所述,抽样公司并不能证明其纳税申报表已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公司按此纳税,也未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可证明其未获得此补贴项目下税收减免的其他证据。故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抽样公司“未享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主张。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自1995年以来,……有4 家(禽类加工)公司实施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但未提供禽类加工行业获得过该补贴项目的企业的受益名单、受益额等详细资料,未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也未确认抽样公司未享受过该补贴项目。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主张,“只要投资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年减免税要求,该公司就有资格在20年内享受税收减免”,但未提供在该补贴项目申请中被批准和拒绝的公司名单,也未说明拒绝理由。调查机关据此无法判断在该补贴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符合项目法定条件规定的申请企业是否能当然地获得主管机关对其最终批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符合申请条件并申请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资本支出项目均于申请当年获得了阿拉巴马州税务局的批准,享受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税收减免额为当年合格资本支出项目成本的5%。

  最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通过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所获得的所得税减免额于获得当年冲抵完毕。

  如前所述,抽样公司并不能证明其纳税申报表已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公司按此纳税,也未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可证明其未获得此补贴项目下税收减免的其他证据。据此,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抽样公司在本补贴项目补贴利益调查和分摊期内的税务情况(包括应纳所得税额、实纳所得税额等),进而无法了解抽样公司通过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所获得的所得税减免额的冲抵方式及冲抵年限。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也未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实际获得利益额”。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通过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所获得的所得税减免额均于获得当年冲抵完毕。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除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未增加雇佣人数的资本支出项目外,抽样公司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不低于50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均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申请条件,均申请并实际享受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所得税减免额于获得当年冲抵完毕。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其享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资本项目中获得了资本投入5% 的税收减免。调查机关暂接受抽样公司填报的资本支出项目资料,据此计算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下的受益金额。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在这四个补贴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额除以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得出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销售的每吨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金额。调查机关再将每吨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金额除以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CIF 加权平均价格,得出抽样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经计算,抽样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4.9%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11.2%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8%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美国公司(含备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详见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

  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事实来做出有关从价补贴率的裁定。(详见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

  对于其他项目,调查机关暂作如下裁定:

  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

  反周期支付项目

  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

  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补贴项目

  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市场进入计划项目

  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项目

  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项目

  生产者增值奖励计划项目

  阿肯色州循环利用设备税收减免项目

  阿肯色州目标经济刺激计划项目

  德克萨斯州低利率贷款补贴项目

  调查期及之前9年前终止的项目

  出口增强计划项目

  需要继续调查的项目

  低价向肉鸡产业提供饲料作物项目

  六、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9.69 万吨、52.02 万吨、58.43 万吨和30.56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大幅增长了31.06%和12.34%,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6.54%。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处于较高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为68.64%、66.21%、

  73.09%和89.24%。2007年有所下滑,2008年起开始反弹,2009年上半年几乎占据了国内进口市场。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

  调查期内,随着进口数量的持续增长,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为7.04%、8.42%、8.87%、10.96%。2009年上半年的市场份额比2006年提高了3.92 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价格(CIF 价格)分别为759.06 美元/吨、1152.17 美元/吨、1329.89 美元/吨和1174.78 美元/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了51.79% 和15.43%,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35%。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7193.41 元/吨、9397.66 元/ 吨、10338.69 元/吨和8834.04 元/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了30.64% 和10.01%,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0.65%。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相同。2006-2008年均呈上升趋势,并在2009年上半年开始出现明显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具有关联性。

  为了在相同货币单位下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人民币价格。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分别为6623.90 元/吨、9343.02 元/吨、9823.12 元/吨和8601.25 元/吨。

  上述数据显示,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走势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且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走势完全一致。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569.51 元/吨、54.64 元/吨、515.57 元/吨和232.79 元/吨。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

  被调查产品的低价销售还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初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除2007年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长期倒挂,而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也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2008年以来,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一步价格削减,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与其持续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其在中国市场大量低价销售不仅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同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下降。

  (三)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八条及商务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563.57 万吨、617.74 万吨、659.13 万吨和278.75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61% 和6.70%,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2.75%。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为国内产业带来了发展机遇。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分别为298.07 万吨、352.56 万吨、376.14 万吨和197.82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8.28% 和6.69%,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9.70%。

  3.产量

  调查期内,2006-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增长趋势,但2009年以来开始出现下滑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234.66 万吨、279.83 万吨、300.76 万吨和131.52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9.25% 、7.48%。2009年上半年,在国内市场需求仍有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并未得到相应的增长,比上年同期减少了4.37%。

  4.产能利用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产能利用率不足80%。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8.72% 、79.37% 和79.96%。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0.65 个百分点和0.59个百分点。2009年上半年,受产量减少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下降为66.48 %,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78 个百分点。

  5.销售数量

  调查期内,2006-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呈增长趋势,但2009年以来开始出现下滑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为213.08 万吨、257.08 万吨、279.60 万吨和117.62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0.65% 和8.76%。2009年上半年,在国内市场需求仍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并未得到相应的增长,比上年同期减少了7.74%。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2006-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但自2009年以来有所下滑。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7.81% 、41.62% 、42.42% 和42.19%。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81 和0.80 个百分点。受销售数量减少影响,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4.80 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先升后降。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7193.41 元/吨、9397.66 元/吨、10338.69 元/吨和8834.04 元/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上升了30.64% 和10.01%,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0.65%。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明显的抑制。初步证据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46%、5.03% 、-0.21% 和-4.73%。除2007年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与销售成本倒挂,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为5.03% ,处于较低水平,无法为同类产品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

  8.销售收入

  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3.28 亿元、241.59 亿元、289.07 亿元和103.91 亿元。2007年和2008年,在销售数量和销售

  价格均呈上升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7.62% 和19.65%。2009年上半年,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均呈下降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26.80%。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始终为负值,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2.08 亿元、-0.84 亿元、-13.59 亿元和10.90亿元。尽管2007年亏损额比上年有所减少,但由于2008年以来同类产品价格受到进一步削减,不仅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进一步减亏或扭亏为盈,相反出现更加严重的亏损,亏损额比2007年大幅增加了1511.75%。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亏损额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增加了307.28%,接近2008年全年亏损额。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也呈负收益状态。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3.42% 、-0.86% 、-12.18% 和-9.10%。2007年比上年上升了12.56 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11.31 个百分点,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6.69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与同类产品产量有直接联系。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分别为76305 人、81460 人、84179 人和76279 人。2007年和2008年,在产量稳步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增长6.67% 和3.34%。2009年上半年,在产量比上年同期下降4.37% 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11.29%。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表现较为稳定。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为30.75 吨/人、34.35 吨/人、35.73 吨/人和17.24 吨/人。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为10688 元、12573 元、15826 元和7948元。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期末库存分别为68257 吨、91713 吨、98755 吨和105402 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期末增加34.36% 和7.68%。2009年上半年期末库存比2008年期末库存增长6.73%。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性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其中:2006年和2007年均呈净流出状况,流出净额分别为2.18 亿元和0.10 亿元;2008年为净流入,流入净额为0.69 亿元;2009年上半年为净流出,流出净额为4.33 亿元。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2006-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均有所增长,市场份额、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均呈不同程度上升。但是,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长期与销售成本倒挂,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始终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均为负值。尽管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度减亏,但此后同类产品价格受到进一步的削减和抑制,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再次与销售成本倒挂,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极低水平。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较大波动,也影响到国内产业投融资活动。

  2009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继续恶化。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下滑至66% ,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与成本倒挂,亏损加剧,2009年上半年的亏损额接近2008年全年的亏损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及贸易秩序正在遭受不利或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四)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美国具有强大的白羽肉鸡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其白羽肉鸡饲养、肉鸡加工、禽肉出口等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一。

  通过对应诉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数据汇总和分析,美国应诉企业被调查产品的合计产量占美国总产量的比例在90% 左右。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应诉企业的汇总数据可以作为调查机关分析美国产业的基础数据。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美国应诉企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而对第三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则呈下降趋势。调查证据显示,美国应诉企业在其国内的销售数量总体也有所下滑。

  在美国国内市场不景气以及对第三国出口有所下滑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的白羽肉鸡生产企业可能将进一步向中国扩大出口,并继续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七、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由2006年39.69 万吨持续增至2008年58.43 万吨,2009年上半年进口数量为30.56 万吨,比2008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6.54%。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由2006年68.64%大幅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89.24% ,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也由2006年7.04%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10.96%。

  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市场份额持续上升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影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是在2006-2008年呈上升趋势,并在2009年下半年均开始明显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销售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569.51 元/吨、54.64 元/吨、515.57 元/ 吨和232.79 元/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价格削减,并且削减幅度自2008年以来总体呈扩大趋势。

  调查期内,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销售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严重抑制,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长期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同类产品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由于经济效益无法得到保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度减亏,但此后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进口价格进一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受到抑制,销售价格再次与销售成本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进一步减亏或扭亏为盈,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极低水平。另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巨大波动,也影响到国内产业投融资活动。

  2009年上半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并且价格急剧下滑,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遭受冲击。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反而大幅下滑至66% ,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继续与成本倒挂,仅2009年上半年亏损额已接近2008年全年亏损额。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致使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补贴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仅占中国国内市场较小且稳定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没有大量增加,且其增加量也仅仅填补了其他国外生产商在中国市场减少的份额;鸡爪占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大部分;因此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市场份额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可能会因为产品的具体特性、用途、质量等因素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型号或规格,并且二者也不会必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是,这种差异并不妨碍调查机关将不同型号或规格的产品作为一类产品进行整体调查。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鸡爪,因此调查机关对包括鸡爪在内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了整体调查,并分析和考察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问题,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的变化情况以及相对变化情况。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超过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市场份额持续增长,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不能得到有效释放,开工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并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价格增长超过50% ,因此不存在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也没有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法律的规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包括价格削减、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三种情况。上述三种价格影响情况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评论意见中仅陈述了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并未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数据说明。根据初步调查的事实,尽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但现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已经造成了价格削减和价格抑制。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主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总体运行健康,因此被调查产品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损害时,任何一个或多个经济指标都不应当是决定性的。各个经济指标不是分开来单独审查的,而是要全面、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特定市场状况、以及各损害指标之间的整体联系。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总体有所增长。但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不断增长,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明显削减和抑制,并且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而2009年上半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并且出现价格急剧下滑趋势,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遭受冲击,同类产品各项经济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

  1.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9.69万吨、52.02万吨、58.43 万吨和30.56 万吨。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总体也呈快速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所占比例分别为68.64%、66.21%和73.09%,2009年上半年进一步上升至89.24%。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上半年所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已经下降至10%左右。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2.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国内表观消费量分别为563.57 万吨、617.74 万吨、659.13 万吨和278.75 万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61% 、6.70%,2009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增长2.75%。

  作为人类食用的肉类产品,白羽肉鸡产品可与其他肉类互相替代。但是,由于肉鸡产业是节粮型产业,并且具有高蛋白质、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的营养特点,其竞争优势比其他肉类产品更具优势。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在肉类消费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以鸡肉为代表的白肉消费比重正在逐年递增。国内没有限制消费白羽肉鸡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白羽肉鸡市场需求萎缩。

  因此,国内产业目前正在遭受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3.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从从建立时起就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理念、技术和品种。调查期内,该产业已并发展成为中国畜牧行业中产业化程度较高,产业体系较完整,生产链运行较顺畅的产业。

  在生产链组织方面,完成了白羽肉鸡良种繁育体系,良好地完成了祖代种鸡繁育和父母代扩繁的任务,为商品肉鸡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在商品肉鸡生产环节,以规模和适度规模合同农户生产为主,辅以公司自有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公司+合同农户+基地”的生产组织方式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在产品质量上,国内产业生产加工的产品质量与被调查产品无实质性区别。国内白羽肉鸡生产企业基本上都通过了ISO14001 国际标准环境管理体系、ISO9002 产品质量体系、HACCP 食品安全体系、无公害农产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体系认证。

  上述证据显示,国内产业无论在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上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没有限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一致,在贸易政策、商业流通领域并未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5.出口的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仅有少量同类产品出口,出口数量约占总销售量的0.1% ,不足以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6.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

  7.猪肉和粮食价格因素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提出: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即便出现某些下滑,也非源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是由强大的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包括猪肉产品的市场价格和粮食成本。

  调查机关认为,猪肉产品与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在一定程度上,猪肉产品的供应可能会影响到同类产品的供销,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绝对性的或占主导地位的。而且,国内市场上存在多种其他肉类产品,也可能在供需上对同类产品造成影响。

  在正常的市场行为下,同类产品的价格应该由市场供需状况来决定,而不是由猪肉价格和粮食成本来决定。饲料成本的涨价可能会导致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但这并不必然会导致同类产品出现严重亏损。

  综上分析,调查期内,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有关因素的调查显示,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因素在调查期内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并影响本案因果关系认定。

  八、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附件2: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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