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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外商为履行合同派遣自费人员来华工作的所得纳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81]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1/2/26  1.外商派遣来华负责联络 、谈判 、开箱检验等的自费人员,凡
文号:财税字[1981]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1/2/26
 
  1.外商派遣来华负责联络 、谈判 、开箱检验等的自费人员,凡是不属于原合同规定之内,对其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按我部[19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的规定办理,照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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