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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外字[198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0/11/24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你局反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答复如
文号:财税外字[198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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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你局反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一人在我国几个单位取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同一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同一项目的,应分别计算征税。
 
  二、外国来华的经济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按[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即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四、美国大使馆三秘在美国大同太平洋贸易公司驻京办事处兼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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