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3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31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下载附件]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