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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6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8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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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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