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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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