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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0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2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

                                文号:税委会[200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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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2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4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新茂林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的反倾销税税率按照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14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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