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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7]7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

文号:国税函[2007]7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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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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