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6]92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21  失效日期:2009/5/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函[2006]92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21  失效日期:2009/5/1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文件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