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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文号:财关税[20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9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继

                            文号:财关税[20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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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继续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贸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海关总署下发上述通知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特此通知。

抄送:海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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