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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文号:署税函[2004]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0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日,卫生部就全
                        文号:署税函[2004]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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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日,卫生部就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以下简称“全球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致函我署。函称:经我国申请,“全球基金”已批准我国施行3个项目,即“加强中国中部地区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治疗、关怀和预防项目”、“全国实施DOTS策略控制结核病的流行”和“中国疟疾高传播区疟疾控制项目”。上述项目中的后2个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前2个年度的赠款金额已落实,其中有关物资将从国外采购。为此,卫生部向我署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免税手续。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球基金”为外交部核准的国际组织,总署已在《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全球基金)”补充列入国际组织名录的通知》(署税函[2003]164号)中予以明确。“全球基金”赠送物资(包括赠款)的进口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和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的规定办理。

  二、“全球基金”以执行令的形式批准上述项目中的赠款用于国外采购的计划,海关可将其执行令视为赠送函并凭此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球基金”中国项目的执行机构为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署税[1999]565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物资证明》,按规定仍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出具。

  四、“全球基金”今后对上述3个项目(或新增项目)的赠送(包括赠款)物资的进口免税事宜,均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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