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出口养殖对虾准予免征出口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2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文号:署税字[1984]3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4-5-11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为了扶植国内养殖对虾事业的发展

                                  文号:署税字[1984]3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4-5-11
—————————————————————————————————————————————————————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为了扶植国内养殖对虾事业的发展,过去已经批准农牧渔业部系统和一些中外合营单位出口养殖对虾免征出口关税。现在为了取得政策上的平衡,特再明确:凡是出口养殖对虾,不分部门,不分经营者的成份,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免征出口关税。过去记帐放行的准予免税结案。但是对于已经征税的,除另行批准者外,一律不予退税。在养殖对虾免征出口税后,希望各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与商检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将捕捞对虾混入养殖对虾出口进行偷漏税。

  以上希予研究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